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公布其常用药品的价格,主要是约束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药品价格行为,有利于政府有关部门及群众的监督。具体公布价格的形式和内容,应当遵守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账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释义】本条是关于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活动中给予、接受回扣、财物及其他利益问题的规定。由于体制及法制不完善,折扣让利是商业活动中普遍发生的行为,为了减少和防止流弊,国家颁布了《反正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规范,并明令禁止账外的回扣行为,把账外的回扣或其他利益的给予方和收受方,定为行贿、受贿者。由于在体制上和监督机制上还不完善,十多年来在药品购销活动中,特别是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与医疗机构的药品购销活动中,包括账外暗中回扣在内的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问题日趋严重。药品商业贿赂问题危害无穷,由于药品属于特殊商品,除了国家规定的非处方药物外,大部分药品是通过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处方用到患者身上,所以,给予回扣的行为主体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收受回扣的主体是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人员、医生等有关人员。因为药品商业贿赂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药品市场经营秩序,使一些药品生产企业不是去从提高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上下功夫,想方设法通过虚高定价,把铺天盖地的广告费用摊入成本,用高额回扣打通各个环节,让药品进入医疗机构、用到病人身上。这种不正常的竞争手段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药品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使假劣药品乘机而入,给人民群众的健康造成危害,同时暗中的回扣和所谓的“开处方费”扭曲了医疗机构和医师的医疗行为,严重腐蚀了医务人员,进而使不合理用药问题更加严重,因此,药品购销中的给予和收受回扣问题成为医药、卫生、政府、公众等方面关注、治理很久,但又难以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在《药品管理法》修改中,有关方面期望通过将药品回扣、折扣等行为的管理内容写入法中,来加大对药品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从根本上治理这一痼疾。本条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活动中账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二,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三,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六十条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释义】本条是关于药品广告审批的规定。首先,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经过法定的机构批准,其次,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属于非法的药品广告,不得发布。
本法第一款中药品广告审批的主管理机关是药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本法所称企业所在地是指申请发布药品广告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或者药品经销代理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