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法规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章 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

文章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表时间:06-12-30

  药品是一种不同于一般商品的特殊商品。每一种药品都有自己特定的功能主治和特定的使用对象,药品广告的内容对指导合理用药、安全用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对其广告内容的审核发布和监督管理较之其他产品更为严格。这表现在《广告法》中对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作了比较具体、明确的规定,即药品广告必须经过药品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后才能发布。较之《广告法》的规定,《药品管理法》作为专门的法律,对药品的广告规定得更加明确、具体。

  本条核心的要求是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批准,并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后才能发布。这样规定是从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角度出发,为防止和杜绝某些药品广告夸大疗效、误导患者的宣传而设定的。

  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在其药品法律中也都有药品广告必须经过主管当局批准的要求或者类似的规定。比如新加坡药品法规定药品广告必须先由药品当局批准后方可刊登。台湾地区的药事法规定传播业者不得刊播未经省(市)卫生主管机关核准之药物广告,并规定凡刊登错误广告的,广告主须在原广告刊播的位置、篇幅、时段予以更正,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广告申请。

  本条的第二款是这次修订药品管理法新增加的内容。是配合我国已经开始实施的处方药与非处方分类管理的制度而增加的新要求,目的是保证人民用药的安全。处方药是必须凭医生的处方才能购买,必须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药品,患者不能自由选择;非处方药是患者可以在药店自行购买、自己进行自我药疗并能保证安全的药品。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的主要依据是经过长期临床使用考察,按照其安全性进行分类,所以在这次修改中,药品管理法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广告提出了不同的要求。非处方药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后,可以在大众媒介进行广告宣传;而对处方药,则禁止在大众媒体进行广告宣传,也不能以任何形式进行以大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在我国刚刚开始,一般消费者对此还不太熟悉。对临床医生来说,也有一个如何合理用药的问题,对药品的正确选择合理使用是一个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问题,很难通过企业广告作出对所介绍的药品作出全面的解释,患者也很难通过广告对这些药品进行深入的了解和准确的判断,在对药品一知半解的情况下使用药品,很难达到用药目的,甚至可能产生与用药目的相反的严重后果。所以本法规定禁止处方药进行广告宣传,只允许在经过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药专业刊物上介绍。

  在《药品管理法》修改的过程中,关于处方药广告问题,是采用严格禁止在大众媒体上作广告,还是允许其进行限制性的广告宣传曾经有过较大的争论。一种意见认为,处方药的广告在大多数国家都只针对医生,主要用来指导医生合理用药,一般在专业的医药学术刊物上或者医生手册上刊登介绍,而不能直接面对广大患者,不能在大众媒介上进行广告宣传。另外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处方药必须在医生的指导下才能使用,患者不能自己购买使用,但应当允许处方药的生产企业在大众媒介进行该药品的品牌广告宣传,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宣传的内容进行一定的限制,不能宣传其药品的功能主治、适应症、药理药效等内容。经过充分进行研究,根据我国用药人群大多数人用药知识的实际水平,最后决定采用第一种意见——即禁止处方药进行广告宣传。这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通行作法。

  本法所称的专业刊物是指经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经过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由医药、卫生科研教育机构、学术团体等专业部门主办的,以医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为主要读者对象的医药、卫生类刊物,不含面向大众的科普刊物。

9 7 3 1 2 3 4 5 6 7 4 8 :


上一篇:
下一篇:
 
 
© 2002-2006 www.gxczt.com.cn. 广西纯正堂制药厂.版权所有  桂ICP备050075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