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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文章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表时间:06-12-30

  4.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本条款所指的不合格是一种广义上的不合格,它不仅指内在质量不符合药品质量标准,而且包括不符合如前面所述的规定。发现不合格的,应当拒收入库。发现药品有重大质量问题的或是可疑药品的,要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送当地药检所检验。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释义】本条是关于医疗机构调配处方行为的规定。

  本条内容在前面“经营企业的管理”一章里面有规定,两者内容基本相近,但提法不一样。药品经营企业向消费者提供药品行为称为“销售药品”;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药品的行为,称为“调配处方”。医院药剂师和零售药店药剂师所负的责任是一样的,因此有必要在本章中对医疗机构调配处方的行为进行规范。零售药店“销售药品”和医疗机构“调配处方”表述不同,含义也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我国药品分类管理还没有全面推开,零售药店销售药品,无论是处方药还是非处方药,目前还暂不需要医师处方就能随意购买;但是,医疗机构内设药房提供药品给患者,不管是处方药还是非处方药都必须凭医师处方才能提供给患者。

  调配处方,意指药师配药,或配方、发药,又称为调剂。调剂工作是医院药剂科在药品使用过程中极为重要的业务工作,工作时约占整个业务工作的50%一70%,是药剂科直接面对临床、患者的服务窗口,是沟通患者与医护人员之间完成医疗过程的桥梁与纽带。调剂业务管理状况对药品使用过程的质量保证、医疗质量的优劣甚至医院的声誉有直接的影响。调配处方,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调剂技术,保证配发给患者的药剂准确无误、质量优良、使用合理;另一方面是要提高配方速度,缩短患者候药时间,改进服务态度,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处方是医师为患者防治疾病需要用药而开写的书面文件。它是药剂调配、发药的书面依据,也是统计调剂工作量、药品消耗数量及经济金额等的原始资料,发生医疗事故或经济问题时,又是追查医疗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因此,处方具有法律上、技术上和经济上等多方面的意义,必须认真调配,仔细核对,防止差错,并加以妥善保管,每日进行分类统计,登记数量。为保证调配处方准确无误码,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包括医师、护师在指导使用药品)时,要按下列规定操作:

  1.严格执行“三查七对”:查处方,对科别,对患者姓名,对年龄;查药品,对含量,对用法,对瓶签;查禁忌,对用量。

  2.认真审查处方:(1)处方的前记是否写全、写明;(2)药名、剂量、用法、用量是否写清;(3)有无配伍禁忌,如“十八反”、“二十九畏”及妊娠用药禁忌等;(4)有无短缺的药物;(5)、如有需另包、特煎的药物,则需要在药物旁做出明显标记,提示调配时注意。

  3.按处方准确无误调配齐全药品:应当完全依据医师的处方所列的药品调配或发药,不得擅自更改处方所记载的药品以及用法、用量,作任何的增减、替代或变动。发现处方所列药品没有时,要向处方医师说明,经重新签字认可再行调配;发现处方如有修改,应由处方医师在修改处签字,以示负责。

  4认真复核处方与所配的药品是否相符:调配人调配完毕后,应当自行核对。中药配方必须有专门的复核人员,核对无误后,向患者交待用法、饮食禁忌等。处方调配完毕后,调配人(收方、审方、配药)、核对发药人(再审方、复核、发药)双签字,独立配方时,单人双签字。

  5.发现有配伍禁忌或超型量的处方,药剂人员首先应当拒绝调配,并与处方医师取得联系,由处方医师签字更正;如处方医师坚持的处方是正确的,药剂人员应要求处方医师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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