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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文章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表时间:06-12-30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释义】本条是关于医疗机构药品存贮方面的管理规定

  药品质量是一个动态管理过程,药品生产、包装、检验、存贮、运输、使用的每个环节都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进行管理,任何一个环节管理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影响药品的质量。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必须有一定的库存量以备用,同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一样,存贮保管也必须加强管理,有必要对医疗机构的药品存贮作法律上的义务规定,因此,新《药品管理法》增加了这一条。但是,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相比较,具有存贮的周期短、品种多、存量少特点,这就决定了医疗机构药品存贮仓库容量较小,管理更为简便,但同样必须具有合各类药品存贮要求的设施和条件。

  1.对软件的要求。医疗机构要制定药品存贮管理的规章制度,入库验收,在库养护,出库复核。要明确医疗机构主管领导的职责,对所使用的药品负全部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要明确药剂科负责人的职责,对药品质量进行判断、指导、监督和裁决;要明确药品验收人员职责,对药品品名、规格、数量、批号、包装、效期按法律和合同规定进行验收;要明确药品保管人员的职责,按药品不同自然属性分类科学储存,防止差错、混淆。变质,做到账、卡、物相符;要建立入库验收台账,供货合同、发票备查;要建立出库台账,领用、分发要有记录;要建立退货、养护记录;要一建立卫生管理制度。

  2.对硬件的要求。存贮场所应宽敞、明亮、洁净,按用途(剂型)分类摆放,有明显标志;特殊药品(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存贮要有专用的设施;按药品存贮温度要求,要有专用的冷库(冷柜、冰箱),冷库(2-10℃),阴凉库(<20℃),常温库(0-30℃),库房内相对湿度一般应保持在内5%-75%。其他必要的设施包括调节温度、湿度设施;避光、通风和排水设施;适当材料做成的药品底垫,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施;货架防尘设施;符合安全用电的照明设施;防鼠、防虫设施;消防、安全、防盗设施等。

  3.对管理的要求。以临床用药需求为导向,“按需购药,择优采购”,注重库存的合理性、时效性,优化库存结构,控制库存总量,减少积压和损失;认真选择供应商及品种,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质量条款,划清供、需双方质量责任;严格内部管理,明确医疗机构主管领导、药剂科负责人、验收入、保管人的责任;对药品进、出流通应有按批号追踪的记录,原始记录应字迹清楚,项目填写完整,不能随意涂改,每个记录必须标明日期、记录人,以备检查,记录保存时间一般为5年;凡过期失效、霉烂变质的药品不得使用,集中销毁,并做好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发现重大药品质量问题要及时向当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各级药检所抽验情况及检验结果留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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