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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章 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文章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表时间:06-12-30

  第四,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保证制度的要求。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是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并保证药品经营质量必要的软件条件。本条所称的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业务经营质量管理制度;首营药品质量审核制度;药品质量验收、保管养护及出库复核制度;特殊药品和贵重药品管理制度;效期药品管理制度;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退回药品管理制度;药品质量事故报告制度;质量信息管理制度;质量否决权制度,等等。

  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药品经营企业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的规定。

  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意义;GSP是一国际通用的概念,为英文“GoodSupplyPractice”的缩写,意思为“良好的供应规范”。实质意义即控制药品在流通环节所有可能发生质量事故的因素,从而防止质量事故发生的一整套管理程序。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第20号局今发布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于200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监督实施GSP工作开始步入正轨,必将有力地推进我国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工作稳步向前发展,对维护药品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将产生十分积极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和现有药品监督管理体制下,大力推进企业实施GSP有着诸多的意义和作用。

  第一,根据药品流通过程表现出的诸多特点,在药品的流通环节应采用严格和具有针对性的措施,譬如提高企业人员素质和经营条件,严格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等,以控制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各种因素,消除发生质量问题的隐患,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稳定性不会降低,这是GSP的基本作用和施行的根本目的。

  第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竞争已逐步表现为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竞争。这对企业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企业在管理水平、制度建设、人员素质、设施改造等方面不断创新、发展和提高。对此,一是需要企业形成自我完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从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自觉地提高综合素质;二是政府部门也要从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角度,制定和实行有关法规和制度,对企业既要严格监督管理,也要促进其健康发展。颁布实施GSP的另一目的,就是在监督、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确保药品安全有效的基础上,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正常的运行机制,促进企业综合素质的提高,及时、有效地满足社会对药品的需求。

  第三,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全面实施GSP,是为药品经营的准入资格设置了一定的“技术壁垒”,提高了药品经营的要求和难度。这一做法除了可以提高药品经营质量和企业素质外,也有利于促进和推动企业间的兼并、联合、重组,使之朝着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从而改变目前我国药品经营企业中存在的数量多、规模小、分散经营、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低下的状况。这既可以消除导致药品市场过度竞争、秩序混乱的一个重要因素,也利于迅速提高医药行业的整体素质,对迎接加入“WTO”以及外商进入等即将到来的挑战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我国制订、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及历史沿革:我国推行GSP是从80年代开始的。当时有关部门在对国外GSP进行了认真地研究后,将我国几十年医药商业质量工作的经验与国外GSP融合提炼,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G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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