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法规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章 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文章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表时间:06-12-30

  第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五十六条规定:对质量查询、投诉、抽查和销售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做好记录。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已售出的药品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追回药品和做好记录。具体应做到如下几点:

  1.建立用户投诉档案。用户关于质量的函电、来访,必须登记备案及时回复处理,并建立用户投诉档案。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有关药品的所有书面和口头投诉的处理方法都应制订书面的处理程序,包括由质监部门对不合格药品的投诉的审查以及是否进行调查提出意见,审查确定投诉所反映的问题是否严重,对未预料到不良药物反应,由质监部门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每一投诉应有书面记录,保存在用户投诉档案内。有关药品投诉的书面记录在药品有效期到期后至少再保存1年或在收到投诉意见后保存1年,哪个时间长就采用那个保存时间。没有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则药品投诉记录应在该药品销售后保存3年。书面记录内容应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投诉人姓名,投诉的内容和性质以及对投诉的答复。如果进行调查,书面记录应包括调查结果及采取的措施;如果不进行调查,则应有认为不必进行调查的原因以及对此做出决定的负责人签字。

  2.用户投诉的调查。调查的目的有两个:一是通过调查查明原因,明确质量责任。二是对属于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通过查明原因,通知生产企业采取改进措施,防止再发生,并改进、提高产品质量。

  3.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属于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应该承担的质量责任,按照原购进渠道退货,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实际经济损失;属用户贮运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的质量问题,要热情地给予技术上的指导和帮助,及时给予解决。

  第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药品经营企业门店销售药品的规定。

  第一款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对药品经营企业门店销售药品的基本要求:

  (1)从事药品质量管理、检验、调配处方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从事调配处方复核的人员必须具有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专业技术职称,中药饮片调剂复核人员也可由技术等级为高级工以上人员或连续从事中药调剂工作15年以上人员担任。

  专业技术人必须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3)销售人员或营业员应熟悉所售药品的性能、规格及有关法规、制度,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禁忌及注意事项,防止差错事故。

  (4)药品的广告和宣传资料要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为准,不得夸大杜撰。

  (5)药品拆零销售时,环境、工具及包装品应清洁卫生、并写明药名、规格、用法、用量、药店名称等内容。

  2.对销售中药饮片或处方药的要求:

  (1)调配处方,要认真核对,正确调配,调配员和复核员均应在处方上签章,毒、麻药品处方保存2年。

  (2)销售的中药饮片必须符合炮制规范,禁止掺假、掺杂;饮片配方中不能有以生品代替炮制品的现象。

  (3)二类精神药品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限量供应,销售员及复核员均要在处方上签章,处方保存2年。

  毒性、麻醉中药的销售,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

9 7 3 1 2 3 4 5 6 7 8 9 4 8 :


上一篇:
下一篇:
 
 
© 2002-2006 www.gxczt.com.cn. 广西纯正堂制药厂.版权所有  桂ICP备050075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