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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章 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文章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表时间:06-12-30

  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大、中型企业,有中药标本室。

  (2)质量验收员要依据有关标准及合同条款对商品质量进行逐批验收,并有记录。对地道中药材要检查产地;中药饮片要检查产地、加工及调出单位,并予以记录。各项检查、验收记录应完整、规范。在验收合格药品的入库凭证、付款凭证上签章。

  (3)从工厂购入的首批药品需做内在质量检测,除可自行检测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向工厂索取化验或测试报告。

  (4)进口药品依据有关部门授权的口岸药检所检验报告书验收,有验收记录。

  (5)制定并执行化验、检测制度。滴定液、精密仪器、计量器具设有管理台账,定期检定并有检定记录。

  (6)化验有原始记录,符合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字迹清楚等要求,并保存3年。

  (7)建立药品质量档案,研究处理药品质量问题。

  (8)保管员熟悉药品的质量性能及贮存条件,凭验收员签章的入库凭证验收。对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标志模糊的药品应拒收。

  (9)退回药品应专人保管、单独存放,有退货记录并保存3年;退回药品经检验合格后方能入合格品区。

  2.对药品出库的要求:

  依据出库凭证所列项目对药品进行出库复核并有记录,记录内容完整。内容包括:购货单位、品名、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批号、质量情况、发货日期、发货人及复核人签名。

  第二十一条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但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城乡集市贸易市场销售中药材的规定。

  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未作修改,明确了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城乡集贸市场可以出售的中药材,一般是指当地农民(或者药农)自产(或自采、自养)、自炙、自销的地产中药材。

  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曾规定:罂粟壳及28种毒性中药材品种和42种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药材品种不得出售。

  28种毒性中药材品种包括:

  砒石(红砒、白砒)、砒霜、水银、生马钱子、生川乌、生草乌、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半夏、生南星、生巴豆、斑蟊、红娘虫、青娘虫、生甘遂、生狼毒、生藤黄、生千金子、闹阳花、生天仙子、雪上一支蒿、红升丹、白降丹、蟾酥、洋金花、红粉、轻粉、雄黄。

  42种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药材品种包括:

  一级:虎骨、豹骨、羚羊角、梅花鹿茸。

  二级:马鹿茸、麝香、熊胆、穿山甲片、蟾酥、哈膜油、金钱白花蛇、乌梢蛇、蕲蛇、哈蚧、甘草、黄连、人参、杜仲、厚朴、黄柏、血竭。

  三级:川(伊)贝母、刺五加、黄芩、天冬、猪苓、龙胆(草)、防风、远志、胡黄连、肉苁蓉、秦艽、细辛、紫草、五味子、蔓荆子、诃子、山茱萸、石斛、阿魏、连翘、羌活。

  第二款对原法进行了修改,规定“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但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许多药品批发企业进入集贸市场招商、出租柜台及交易中药材以外的药品。有的以药品展销中心、药品信息中心、国药城、保健品批发市场、中药材专业市场等名义变相开办各类药品市场,使药品流通秩序受到很大的影响,给制售假劣药品者以可乘之机,广大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受到严重威胁。针对这一情况,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国务院批转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医药市场意见的通知》(国发[1990]29号)、烟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14号)等文件,对全国的药品市场进行了多次专项治理整顿,收到了显著成效。仅国发[19941]53号《紧急通知》下发以后,历时近两年的医药市场整顿中,全国共取缔和关闭药品集贸市场70多家,整顿和规范30多家,使违法经营药品活动初步得到遏制。加强宏观调控,坚持总量平衡,合理布局,使城市医药批发企业盲目发展局面得到较好的控制,乡镇批零网点逐步建立,农村药品供应状况有所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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